图书借阅规定
日期:2015-07-31  发布人:zzf  浏览量:1148

1、借书证办理使用规定

(1)新进教职工凭校办等相关部门证明到图书馆采编室办理借书证。如果借阅证丢失或损坏,请带有效证件(学生证、身份证)、一寸照片一张(照片背后须注明姓名、班级)及办证费元10,到一层采编室补办借书证。

(2)外聘教师、短期培训学员等临时读者办理借书证需交100元押金。

(3)读者离校时清还所借书刊后,凭押金收据到办证处签字后,到校财务处领回押金,无押金收据者恕不退还押金。

(4)读者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,不得重复领取,不得冒用他人借书证。

(5)借用或冒用他人借书证,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,并按相关规定处罚。读者应妥善保管借书证。如不慎遗失,须及时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挂失及补办新证手续。读者挂失手续生效前,其借书证上所有已借出图书的清还责任均由证件所有人自负。

(6)读者在室内阅览图书、期刊时,每次限取1册,阅后归还原位,请勿乱拿乱放。

(7)读者对借书证要妥善保管。借书证一旦遗失,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,挂失前如被他人冒借图书,概由丢失者本人负责赔偿。补证前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,不实之处,责任由挂失者承担。

(8)借书证在有效期内使用,过期即行失效。读者使用过期借书证一经发现,即行收回,追回图书并处以10倍书价罚款。

(9)读者离开学校时(包括毕业离校、工作调动、休学、退学、开除等)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图书馆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
(10)交纳个人办证押金的读者,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退还押金。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,押金恕不退还并由主管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赔偿。

2、借书数量及期限

(1)学生可借图书5册,借期30天,其中小说限2册,借期10天;

(2)教师10册,借期90天,可续借一次,续借期60天;

(3)临时读者3册,借期30天,续借一次,续借期30天,其中小说限2册,借期10天。

3、借阅手续及要求

(1)借阅规则:读者应根据自己的权限使用图书,爱护馆藏文献,不准撕页,不准在书上涂划、圈点。所借阅文献应按期归还,否则,不仅影响其他读者使用,还将被限制借阅权利和加收违约金。

(2)借书:读者选好要借的图书后,将书连同本人借书证交到外借室服务台办理借书手续。可续借一次。禁止将没有办理借书手续的馆藏文献带出馆外,违者按偷书处理,将被停止借阅权利和罚款。读者借书时,请当面翻阅检查,如发现图书被污损、缺页等现象应及时声明,需由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,以分清责任。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。

(3)还书:读者请在规定的期限内还书,以方便他人利用,直接将所借图书交到外借室服务台,即可办理还书手续。

(4)催还:本校教职工所借图书即将到期的,图书馆在OA平台(定期)提前发出催还邮件。请读者在接到催还通知后,按期还书,否则将被罚款。学生及临时读者本人自觉按期归还,本馆不负责催还。

(5)馆内阅览:在馆内阅览请遵守各阅览室的规则,一次取阅书刊不超过二册,阅后放回原处。

(6)保持阅览室安静和卫生,不在图书馆内交谈、接听手机,不在馆内进食。

图书馆

2014-9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