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遗失、损坏书刊等赔偿规定
日期:2015-07-31  发布人:zzf  浏览量:1158

 为培养读者爱书观念和借阅道德,保障本馆藏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,以利书刊的正常流通,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和读者服务,特制定如下书刊赔偿暂行规定。

1、逾期违约金规定如下: (1)读者借阅图书应按时归还,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须按过期天数交纳违约金,一般图书0.1元/天,小说、文学、外文图书0.2元/天,样本书0.5元/天。 (2)读者应在寒、暑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,可在开学后两周内还清。超过两周按逾期处理(违约金从开学后第三周起计算)。还期如逢节日,延长与节日时间相同天数。  (3)读者(教师)到外地出差、学习,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口头说明无效。学生到外地实习、学习,应及时归还图书馆图书。 2、破损赔偿规定 凡损坏文献者应以相同版本赔偿,另计加工费。不能赔偿原文者按其损坏程度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: (1)读者在书刊上如有批点、折角、涂抹、污损、剪裁、影描、撕毁等情况,若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90年以后的书刊按原书刊价格(原书刊价格不能查明的由本馆估价,下同)付赔偿金(书价不到1元的按1元计赔),90年以前的书刊按原书刊价格的2-5倍赔偿。 (2)如损坏程度较严重,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遗失办法处理。 (3)在新书上乱写、乱划者除批评外,处罚金5-10元。扯书页处罚金5-20元,或按书价赔偿。凡图书污染严重的处罚金5-20元。  (4)损坏文献之封面、封底或装衬者,按原价50%赔偿。损坏连续出版物的按合订本价格计算赔偿。损坏单页单行本期刊者,按合订本赔偿。损坏合订本报纸期刊者按原价1-3倍赔偿。  (5)拾到他人借书证,希(需)归还本人。如冒领图书,除通报批评外,处罚金20-50元。 (读者借书证丢失,应立即到….办理挂失)。 (6)加工费赔偿规定:平装书、影印本每本5元,精装本每本10元。 3、遗失赔偿规定 读者遗失文献者,需在应还日期之前以版本相同的原版书(刊)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,并另加技术加工费按20%定价计算,不能赔偿原文献者,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: (1)图书 ①一般性图书90年以前出版物按原价5-10倍赔偿;90年后(含90年)出版物按原价的2-5倍赔偿。 ②单卷本:参考价值一般而添购困难,且复本量在5册以内的,按原书原价5倍赔偿;复本量在5册以上者,按原价3倍赔偿;参考价值较大的,按原书原价的5-10倍赔偿。 ③多卷本:视原书参考价值及本馆入藏复本数量的多少,按原价3-5倍赔偿(注:遗失或损坏其中一册或数册均按原书整套价格计算赔偿),且其它各册留存在图书馆。读者遗失或损坏特许借阅的保留本或工具书,按原书原价10倍赔偿。 ④珍本书、善本书及工具书均按原价3-10倍以上赔偿。 (2)报刊 按该报刊订购费的3-10倍赔偿。如属合订本,另加装订费。 4、读者遗失馆藏单本或重要配套的原版书,如无法以版本相同的原书赔偿,除补交原书原价外,由本馆决定由借阅人到馆外觅求版本相同的书(刊)以静电复印装订本赔偿,否则按原书原价10倍赔偿。 5、读者遗失或损坏精装本,以平装本赔偿,遗失或损坏原版书,以影印书赔偿后,应补精装与平装、原版书与影印书的差价及每册加工费20元。 6、读者拆散书(刊),如缺页(包括插图、附表等),除每册应付装订费5元外,按罚款作如下处理:平装本罚款5元,精装本罚款10元,影印书罚款5元,原版书罚款10元。 7、盗窃书刊、破坏图书防盗装置:擅自拆除书中磁性条形码,按窃书处理。擅自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携带出馆或相关阅览室,一经发现,均被视为盗窃书刊行为,且作如下处理:立即追回原书刊,按书刊原价的10倍罚款(不低于50元),如果是第一次违规,工作人员记录备案,并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,本馆将视其本人态度及情节轻重,决定是否停止其借阅权利一个月;如果是第二次及以上次数违规,按盗窃书刊处理,违规读者为职工的通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,违规读者为学生的按相关校纪规定处理。损坏或遗失条码者,按每张壹元罚款。 8、读者遗失或损坏书刊,应主动申请处理和办理赔偿手续。如遗失或损坏书刊者逾期未还的,逾期罚款仍照章计算。凡丢失图书又逾期不办理手续者,罚赔并通报批评。 9、读者损坏书刊,若以原版书刊赔偿时,被损坏的书刊退给赔偿人;如系赔款,则不予以退还。

10、读者遗失的书刊赔款后,在从赔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又找到原书刊且无损时,可将原书刊退回本馆,凭赔款收据退还所赔款项;如系赔偿与原版本相同的书刊,则所赔书刊不再退还,找回的原版书刊经本馆盖章注销后归赔书人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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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9-1